安徽能源技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文章来源:】 【作者:张小华】 【发布时间:2016-04-15】【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监督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可以提出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和意见。对学校中层干部进行考核。

第七条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力,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如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委协调,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教职工,均可以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以教研室、一般行政人员、中层干部、校级领导为选举单位,其中直接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学校领导干部人员(含中层干部)一般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20%,其他行政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全体职工监督,代表调离学校或退休后,不保留其代表资格,缺额按选举办法补选。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学校决策的讨论和会议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审议;

3.参加代表巡视等活动,并就学校工作向学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提出提案,对提案办理、教代会决议落实和教代会工作进行质询、检查与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选区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通过多种形式对代表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民主管理知识,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有发言权和建议权,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需经应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经校党委、校长与工会协商,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届中会议筹备工作由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组织筹备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有关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筹备机构可设会务组、秘书组、宣传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等。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由代表中的教师、管理人员、校领导组成。其中,教师和管理人员比例应不少于50%。主席团成员由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经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设大会秘书长。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大会的召开,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议题的审核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选举、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

5.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承担教代会相关工作。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系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4.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